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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类大学生实习报告【范文】

发表时间: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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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接触社会工作之前都需要进行实习,实习一结束学校就会需要我们递交实习报告,实习报告是对我们实习生活的一个反思,实习报告要写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美术类大学生实习报告【范文】”相关内容,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实习目的

毕业实习是美术组xx级专业教学,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巩固学生专业思想,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的重要环节,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独立承担产品设计,课外活动和一般艺术实践的工作能力;培养学生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事业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并深入调查研究企业生产的现状,从而深化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努力培养出适合于企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

二、实习要求

1、在实习指导老师和原技师的严格要求和指导下,通过钻研教材,跟班学习,初步熟悉工艺制作的全过程并能独立完成制作流程。

2、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参与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组织集体活动,当好见习管理人员。

3、实习老师必须自觉遵守实习工作条例和实习企业的规章制度。

4、实习生和带队老师一般不准请假离岗,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方可离开实习岗位,实习教师请假一天由实习队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上报学校批准,带队老师请假一律经学校领导批准。

5、对实习企业有意见或建议,一定要通过带队老师有组织的提出,并协调解决。

6、服从领导,虚心好学,友爱队友,尊敬师长。

7、为人师表,讲究礼貌,仪表端庄,举止大方。

8、刻苦钻研教材,深入了解工作流程,工作认真负责,克服困难,全面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

9、不准下河,下塘洗澡,干各种违规违纪事件。

三、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

1、实习时间:xx年9月15日——xx年元月20日

2、实习单位:祁东县一痕广告公司,祁东县金鑫广告公司,神画玻璃工艺公司,方圆装饰工程公司,鹏程平面设计制作公司。

四、具体工作安排

实习单位实习阶段

a),实习前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宣读实习计划,宣布实习纪律,明确实习目的要求。

b),请实习单位领导介绍公司的概况和对实习生的要求及工作安排。

c),听原技师示范课或跟班听课,请管理人员介绍工作情况,制定管理人员见习计划。

d),请实习单位的有关老师介绍有关制作经验和管理经验。

e),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分析教材,设计方案与试验。

(二),实践实习阶段

a)实习生在独立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撰写详细方案,于制作前两天请指导老师审批签字,否则不准动手制作。

b)实习两周后召开一次实习经验交流会,每实习小组确立一人上一堂汇报课,按实习人数选取2名优秀者参加工艺制作比武。

c)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普遍进行试验,指导老师和带队老师应逐一指导,组织学生认真进行评审。

d)同年级的实习生必须相互观摩,观摩后由课题组长召开评审会,认真听取指导老师的意见。

e)每个实习生完成四个以上设计方案,上交四个标准设计方案。

(三),管理人员实习工作

a)实习生制定管理人员工作计划,要指导老师审批,在原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管理人员见习工作,要坚持向原管理人员请求汇报。

b)按照实习单位要求,抓好员工日常管理,关心员工,热爱员工,学会做员工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c)实习结束前召开一次实习管理人员工作交流会。

(四),总结鉴定

1,实习结束前两天实习生向原管理人员和原技师交回工作,征求意见。

2,写好个人总结,课题组评定意见,于实习结束前两天分别交原技师,原管理人员,单位签署实习评语。

3,返校前一天打扫住室,归还物品,向实习单位领导和教师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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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次在建设银行的实习,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会计业务(对公业务),其他一般了解的有储蓄业务、信用卡业务、贷款业务。下面,我将实习报告总结如下:

⑴ 会计业务

对公业务的会计部门的核算(主要指票据业务)主要分为三个步骤:记帐、复核与出纳。

⑵ 储蓄业务

储蓄部门目前实行的是柜员负责制,就是每个柜员都可以办理所有的储蓄业务,但是每个柜员所制的单据都要交予相关行内负责人先审核,然后再传递到上级行“事后稽核”。

⑶ 信用可业务

信用卡按是否具有消费信贷(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与借记卡。信用卡还可以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与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与普通卡。

⑷ 信贷业务

建行目前也有投入个人贷款领域,但有受到严格的控制。需要注意的是贷款业务并不是直接贷款给个人,而是与商家签定一定的协议,其实就是将贷款给商家,然后商家把商品卖个个人,个人再还款给银行。

以上是我的实习工作总结,通过这次的实习,我对自己的专业有了更为详尽而深刻的了解,也是对这几年大学里所学知识的巩固与运用。从这次实习中,我体会到,如果将我们在大学里所学的知识与更多的实践结合在一起,用实践来检验真理,使一个本科生具备较强的处理基本实务的能力与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这才是我们学习与实习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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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