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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发表时间:2023-05-02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系列。

每当碰到一些事物,总会涌现各种个样的声音,我们可以将产生的感想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多写心得体会,我们的语言表达能力也会得到提升,写好心得体会有哪些诀窍呢?“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所涉及的问题广泛而复杂我们来一起探讨一下,更多相关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篇1

我参加了由县纪委组织的到临沧监狱的警示教育活动。走进临沧监狱的大门,应对高墙电网,情绪感到压抑了许多,在监狱参观了“警钟长鸣,拒腐防变”案例剖析展,听取了服刑人员现身说法。这些犯罪人员,他们许多都是国家机关干部,都以前身居领导岗位,以前有好的工作环境、较高的收入、幸福的家庭,以前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过一些工作成绩、深受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而被委以重任,然而却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迈出了罪恶的一步,把自我送进了监狱大门。他们辜负了领导和同事的信任,也让自我陷入了心灵的泥淖。他们因为贪污或挪用公款,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而要应对漫长的刑期。高墙隔开的是自由,不再是美丽的蓝天;电网拦住的是一颗颗已经失去自由的心,是被禁锢的身体。服刑人员的现身忏悔和参观,使自我真切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的反差,一幕幕、一出出,触目惊心;一声声、一句句,发人深思,受益非浅,感慨良多,极大的震撼了我的心灵。

在警示教育报告会上,透过原__县教育局局长张__、原__县林业局局长李__等几位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他们声俱泪下的忏悔,用他们痛悔莫及的警醒,用他们对自由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透过这些典型案件说明,党员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究其原因,主要是放松了对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其次是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给他们造成了可乘之机。

那些_分子也曾做出过贡献,随着地位逐步的升迁,权利的逐步扩大,逐渐淡忘了自我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金钱的诱惑下,步入了罪恶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从中我也清醒的认识到,只有不断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才能坚定自我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提高自我约束潜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各种诱惑,才能应对市场经济大潮持续警省、持续冷静、持续操守,立于不败之地。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不断反省自我,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到自警、自省、自重、自律,居安思危,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提高拒腐防变潜力。透过警示教育,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做到:

一、要加强学习,提高拒腐防变潜力

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潜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潜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善。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以史为镜,能够知兴替;以人为镜,能够知得失”。因此,在价值观上,我们也务必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要时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办事,既要讲贡献,也要讲回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要不断提高自身决策水平和执政潜力,把握时代脉搏,时时刻刻与党中央和上级持续一致,求真务实,与时俱进。自觉实践过好权力利益关、思想道德关、监督管理关和廉洁自律关,要时时注重学习,处处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加强党性修养,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潜力,从思想深处筑起党纪国法和道德意识防线。

二、要坚定信念

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_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少数领导干部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下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透过他们的现身说法,在自我思想深处受到极大触动。对则”等现象。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我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潜力,提高自我警省潜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三、要以案为鉴

他们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得出了“三点警示”:警示一: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宗旨必将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放松党性修养和锻炼,应对市场经济大潮不能持续警惕、持续冷静、持续操守,更没有慎独慎微,忽视从根本上思考人民的利益,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警示二:党员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我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我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正确的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从领导到囚犯往往是一步之差、一步之遥,人生没有后悔药,我们不能用自我的政治生命、青春年华、人生自由和完美的家庭去以身试法换取身外之物。警示三:法制观念淡薄,待人处事上没有持续应有的警惕性和纯洁性,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畸形,最终葬送身家性命。透过警示教育报告会上几位现身说法的罪犯,用他们声俱泪下的忏悔,用他们痛悔莫及的警醒,用他们对自由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透过这些典型案件说明,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从中也使自我清醒的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就应时刻提醒自我,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如果为人民谋利益之外的胆子大了,会出大事,轻则政治上的死亡、精神上的死亡,重则生命上的死亡。如果是这样,怎样能对得起党组织的精心培养教育,对得起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重托,对得起给予无限关爱的家人。透过学习对照,既提高了自我的认识水平,又从反面教材中汲取了教训,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我。

四、要以身作则,作好表率

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方面,要求大家做到的,自我首先带头,做到心不贪、手不长、嘴不馋,忠实地代表人民利益,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对以权谋私的违纪现象决不姑息迁就,敢于动真碰硬。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我,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牢牢树立执政为民,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为德,常记公仆本色,真正做到上不负党,下不负民。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篇2

2021年3月份,在合肥市律协大力推动下,我市进行了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学习教育工作,这个活动是对全市律师的一次思想洗礼,在习近平同志依法治国的中心思想领导下,对律师行业的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

   在本次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模块下,我们停下工作的脚步,重新温习了《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行为规范,同时也认真学习了防止干预司法公平公正的“三个规定”等文件。

通过本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一、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同时还要时刻保持学习的心态和工作作风、认真研习每一份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规定,紧跟形式,提高自己应对疑难案件的能力,增强律师的专业形象。

二、当今社会,科技飞速发展,网络普及及利用率空前绝后的提高,目前有一些法院已经在试行网络微法院、远程开庭等利用先进科技方便当事人诉讼。作为律师,我们也要与时俱进,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学习相关网络知识,最大程度的方便当事人诉讼。

三、做一名专业、严谨、诚实的律师,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夸大其词、不盲目承诺、不乱收费,办理委托案件手续齐全,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尽力给当事人最满意的答卷。杜绝一切形式的虚假承诺、诋毁同行、以非律师的名义执业、违规会见、向司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暗示委托人向司法人员行贿、或者为委托人向司法人员行贿牵线搭桥、引诱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利用自己的律师身份干扰司法的正常活动等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

四、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为国家的稳定和繁荣尽自己的绵薄之力。积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于宪法、法律、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顾大局,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综上,通过本次学习,我加深了对律师执业的认识,同时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应多向同行、前辈学习、见贤思齐,见不贤内省,谦虚谨慎,提高自身修养。作为法律人,尽职给社会和当事人一份满意的答卷。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篇3

我很荣幸能够成为律师队伍的一员,并坚信和坚持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并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银川市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的精神,按照《宪法》和《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积极履行作为律师的职责。坚决抵制作为律师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丧失基本原则,否定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否定党的领导,攻击党和政府大政方针的行为,遵守律师执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违法乱纪,不有损律师队伍形象,积极倡导和推动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司法厅的统一部署,结合司法局下发的《开展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我所党支部、主任及合伙人深知警示教育学习的重要意义,并深入贯彻落实警示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及时且多层次的组织全体律师进行学习,我在此次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中,通过律所组织传达文件,深刻意识到学习《宪法修正案》和《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的重要意义,使我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结合个别律师的不当行为,并谨记“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故此,本人特将此次警示教育的真实感受和心得体会列述于下,作为鞭策本人学习进步的标杆。

一、在思想上,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一系列会议精神,自觉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坚持依法执业、始终坚持诚信执业、始终坚持规范执业,拥护宪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因为所涉及到的业务违法法律法规,采取铤而走险,枉顾法律法规之规定以身试法,同时,应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规范》来指引做业务,不违反上述法律和规范,一定要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理念,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弘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维护正义。

二、在执业方面,坚决摒弃乱收费、多收费或私自收案收费的情形发生,防止侵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增强责任意识,不搞不正当竞争等。对委托事实,不扩大、不缩小、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依照法律和事实,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接受委托后,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替当事人主张权利,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一定坚决劝导当事人,提出意见,实属无奈则拒绝代理;代理当事人的案件后,一定替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非经当事人的同意不得对外泄漏当事人的信息。

综上所述,我相信,对于一个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来说,谁也不会拿着自己的饭碗开玩笑。因为,他们一旦丢掉了这个职业,必将遗憾终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应该懂得自己有责任维护这个职业的形象,决不能为了“做律师”而放弃了做人,而要模范地遵纪守法,使自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为与不作为。1467.COM.CN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篇4

律师是中国法治进程不可缺少的中坚力量,律师队伍现为我国改善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进行深化警示教育是必要的,通过认真学习,严格自查自纠,在政治站位、工作方面、管理方面以及作风方面都有了深刻的体会认识,并为今后更好地执业打下了良好基础。

—、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思想认识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政治原则,站稳政治立场,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明辨大是大非,保持头脑清醒。为人处世忠厚诚实、公道正派,

二、勇于担当尽责,努力攻坚克难

律师工作,千头万绪,一边连着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边连着社会的公平正义,符合法理,又要兼顾情理。工作之难,可想而知,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出身我来说,也常常会有抓耳挠腮的时候,但是一想到当事人那么期盼的眼神,想想自己身上的责任,畏难的情绪逐渐消解。在刑事案件中,维护深处囹圄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至关重要,案情往往较为复杂,案卷繁多,这时,就更需要尽责、尽心。在工作中我会一直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心,对待工作勤勉敬业,担当负责,甘于奉献。在工作中坚持以身作则,顾全大局,始终以不忘初心、艰苦奋斗的精神面貌致力于律师事业。

三、遵守执业纪律,恪守法治底线

在做律师这一行业中,应该时刻遵守《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了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律师的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中,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信息,不对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不诋毁同行,不说明与法官关系的好坏对案件结果的影响,不作伪证,不答应当事人不正当的诉求,时时刻刻以律师行业职业规范来约束自己。

四、强化服务意识,抓落实求实效

服务意识不强,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让公民对法制产生不信任感。所以,从厂泛的意义上来讲,律师是社会王义法制建设的直接参与者。我们必须始终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立场,始终坚持依法执业,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为己任。

通过认真自查,本人在执业活动中不存在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的行为。但存在一些思想认识上的问题,比如∶认为自己仅仅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公职律师以及党员律师有着天壤之别,所以很少与同行进行业务交流,制约了业务水平的提高,在以后工作中,会认真改进,不断加强自身修养。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篇5

我在这次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中,通过传达文件,学习我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我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结合北京律师李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例,对我的教育很大,教训极深。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兹特将我的真实感受和心得体会列述于下,谨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从各种报道可以看出李庄其人给人的普遍印象是:高调、嚣张、满口大话、趾高气扬、目中无人,从李庄在其他地方威胁公诉人,甚至开车撞向检察官的行为,足见其傲气十足。律师作为法律精英,李庄却给人没有一点儒雅的印象;鲁迅先生说得好:恐吓和谩骂决不是战斗。李庄正是因为不懂得这个道理,肆意玩火才酿成了他今天锒铛入狱。李庄今天沦为阶下囚,完全是咎由自取。广大律师要充分认清李庄违法犯罪对社会和律师业的违害性,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在执业活动中,无论是查阅案卷、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还是分析案情、阐明观点、法庭论辩,都必须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决不能与当事人及委托人串通一气,以捏造事实、歪曲法律去赢得不光彩的胜诉,妨害司法公正。一定要分清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界线,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正确对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正确处理维护大局和拓展业务的关系,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如果中国没有了律师制度,那广大民众遇到法律问题,没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就只有去找各级领导或者法院办案人员甚至院长,这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恶劣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律师的使命,是依法为缺少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提供咨询,代理民事、行政诉讼,进行刑事辩护或者参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这就在公众与法律之间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因此,律师就应当尊重事实、忠于法律,依法行事,绝不能不顾事实和法律去搞歪门邪道。律师执业,只能依靠法律和事实去体现真理。遗憾的是,有个别的律师却法律信仰淡薄,职业道德缺失,见利忘义,见钱忘法,热衷于与司法人员拉关系、搞勾兑,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使法律的卫士演变成了法律的践踏者,使律师的称谓为之蒙羞。因此,律师必须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地把律师职业与党和人民的事业、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永远不做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客观事实的事情。

三、任何职业都有自己的道德和操守,任何人也都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的诉讼原则。对事实,不扩大、不缩小,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依照法律和事实,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如果唆使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教唆其串供,无疑是不顾事实的违法行为。李庄走上犯罪道路,每个法律从业者都应当引以为戒。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玩弄法律、践踏法律,就会如英国作家拜伦所说:谁胆敢将法律轻蔑,他必在法律的惩罚下毁灭。那么,律师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用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接受法律的监督,没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一切法律人倘若只把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当做谋生的手段,势必导致一切向钱看,成为拜金主义者,甚至堕落到不顾一切地捞黑心钱,最终必将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唾弃、社会所淘汰,甚至被滚滚向前的历史车轮碾得粉身碎骨。

最后,我扪心自问,过去虽无肉体可出卖的,但也从未有出卖灵魂的想法。为证明自己是否说了假话,恳请广大民众和公、检、法、司的工作人员及全体法律从业者对我进行检举揭发。我坚信,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其言行、举止,大家心里是有一杆称的。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2):

一位是刚刚执业一年多的年青律师,一位是执业多年应该是经验丰富的大腕老律。均是在执业的过程中,违背事实,离弃法律,结果领受牢门之灾。正如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人权法研究所所长、国际刑法协会会员田尚斌说:如果律师沦落到为了金钱,可以不择手段,去维护当事人的非法权益,这种下场是很可悲的。一老一少亵渎法律相继入狱,再一次用事实告诫我们。作为法律之师无论你刚入门,还是执业多年经验丰富都必须时刻牢记法律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

这次警示大会后我回到单位,拿出我刚刚领到多年来蒙昧以求的律师证,仔细的端详,小声的读着上面烫金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我更加意识到,如果说律师前面有定语的话,我们律师应首先坚守这个定语。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那么,就应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秉持良好职业道德,依法开展法律服务,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刻牢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必须始终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要时刻牢记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应当把尊重法律、崇尚法治、捍卫法制视为执业的崇高信念和天职,切实增强宪法、法律观念,增强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坚持严格依法执业,带头严格守法,努力做法律之师。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执业活动中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切实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努力成为社会的道德楷模和表率,努力成为道德之师。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篇6

我在这次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中,通过传达文件,学习我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我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结合北京律师李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例,对我的教育很大,教训极深。“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兹特将我的真实感受和心得体会列述于下,谨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从各种报道可以看出李庄其人给人的普遍印象是:高调、嚣张、满口大话、趾高气扬、目中无人,从李庄在其他地方威胁公诉人,甚至开车撞向检察官的行为,足见其傲气十足。律师作为法律精英,李庄却给人没有一点“儒雅”的印象;鲁迅先生说得好:“恐吓和谩骂决不是战斗。”李庄正是因为不懂得这个道理,肆意玩火才酿成了他今天锒铛入狱。李庄今天沦为阶下囚,完全是咎由自取。广大律师要充分认清李庄违法犯罪对社会和律师业的违害性,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在执业活动中,无论是查阅案卷、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还是分析案情、阐明观点、法庭论辩,都必须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决不能与当事人及委托人串通一气,以捏造事实、歪曲法律去赢得不光彩的胜诉,妨害司法公正。一定要分清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界线,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正确对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正确处理维护大局和拓展业务的关系,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如果中国没有了律师制度,那广大民众遇到法律问题,没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就只有去找各级领导或者法院办案人员甚至院长,这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恶劣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律师的使命,是依法为缺少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提供咨询,代理民事、行政诉讼,进行刑事辩护或者参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这就在公众与法律之间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因此,律师就应当尊重事实、忠于法律,依法行事,绝不能不顾事实和法律去搞歪门邪道。律师执业,只能依靠法律和事实去体现真理。遗憾的是,有个别的律师却法律信仰淡薄,职业道德缺失,见利忘义,见钱忘法,热衷于与司法人员“拉关系”、“搞勾兑”,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使法律的卫士演变成了法律的践踏者,使律师的称谓为之蒙羞。因此,律师必须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地把律师职业与党和人民的事业、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永远不做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客观事实的事情。

三、任何职业都有自己的道德和操守,任何人也都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的诉讼原则。对事实,不扩大、不缩小,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依照法律和事实,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如果唆使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教唆其串供,无疑是不顾事实的违法行为。李庄走上犯罪道路,每个法律从业者都应当引以为戒。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玩弄法律、践踏法律,就会如英国作家拜伦所说:“谁胆敢将法律轻蔑,他必在法律的惩罚下毁灭”。那么,律师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用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接受法律的监督,没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一切法律人倘若只把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当做谋生的手段,势必导致“一切向钱看”,成为“拜金主义者”,甚至堕落到不顾一切地捞黑心钱,最终必将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唾弃、社会所淘汰,甚至被滚滚向前的历史车轮碾得粉身碎骨。

四、在律师界仍有极个别的不良律师,其行为抹黑了律师形象,玷污了律师的职业。但决不是90%的律师都“出买灵魂和肉体”。实践证明,我国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受党和人民信赖的。李庄的犯罪只是个案,应与整个律师队伍区别开来。我从事法律服务近二十年的所见所闻,律师与执法人员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清白的,出现个别律师、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事情,并不奇怪,但那只是个别,不是主流。律师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代理民事、行政案件,担任刑事辩护或者参与其他非诉讼活动,是国家法律制度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如果哪个律师明目张胆地去给执法人员行贿,那他是不想做律师了;如果哪个执法人员迫使律师给他行贿,那他也是不想当执法人员了。我相信,对于一个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来说,谁也不会拿着自己的饭碗开玩笑。因为,他们一旦丢掉了这个职业,必将遗憾终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应该懂得自己有责任维护这个职业的形象,决不能为了“做律师”而放弃了做人。而要模范地遵纪守法,使自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为与不作为。否则,也落得与李庄同样的可悲下场。

最后,我扪心自问,过去虽无“肉体可出卖的”,但也从未有“出卖灵魂”的想法。为证明自己是否说了假话,恳请广大民众和公、检、法、司的工作人员及全体法律从业者对我进行检举揭发。我坚信,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其言行、举止,大家心里是有一杆称的。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篇7

20xx年7月6日,德州市司法局、德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全市律师,召开了德州市律师警示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参加,认真听取了会议精神。

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是认真吸取近段时间以来律师违纪违法案件的深刻教训,引导律师依法正确履行法律服务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参加,确保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会议召开后我所律师根据会议精神积极开展自纠自查,加强自律,规范执业,杜绝违纪违法的行为发生。

20xx年7月27日上午,我所全体律师对参加市律师警示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以来的心得体会做小结。

通过今天的小结会,与会律师进一步加深了对律师规范执业的重要性认识。律师一致表示要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责执业,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和谐平安夏津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篇8

通过近期连续、集中的警示教育培训,特别是通过市、区律协的集中培训教育、事务所的集中培训、自我剖析、查短补缺等一系列活动,本人感触颇深,深刻领会到律师执业风险,现将本人心得体会予各位交流:

   一、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应当牢记律师的职业使命,我们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更应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在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应当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当事人的全部利益,更不是非法利益。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但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更不能代理和协助当事人追求不合法的利益。

   二、坚决杜绝虚假诉讼。我们的执业行为必须建立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在执业的过程中不得夸大、歪曲、甚至捏造事实,不得伪造、篡改证据材料,不得篡改协议、文件的日期。在提交法院或其他政法部门的文件材料,必须要进行必要的事实核查,不得就未经查实的事实出具律师意见。

   三、执业过程中必须敬畏法律。我们应当正确理解法律,客观向当事人揭示相关的法律风险,不得为实现当事人的非法利益诉求而曲解法律,不得帮助当事人利用法律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在执业活动中,尤其是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时刻提醒要按规会见,绝不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四、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服从司法机关的指挥,杜绝有违反正当程序扰乱司法秩序,不激化矛盾冲突,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不就敏感事件未经组织同意就擅自向外发声,不发表有损司法机关形象利益的言论、意见,不鼓动当事人进行不利于事件解决和有损司法机关形象的活动。切实落实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从源头防范执业风险。

  五、始终秉持正确的利益观,不谋取不合法的利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即使在执业行为以外也不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不合法的利益。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仔细了解当事人的动机、原因以及达到目的手段是否合理合法。对于当事人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以及目标与手段不合法的委托事项,应当向当事人阐明法律风险,不为了利益而迎合当事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坚决杜绝那些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案件代理或辩护。

  六、在创新业务的同时,要深入研究新业务的流程,发现新业务的风险点,并对有风险的业务进行严格质量控制。

  七、作为合伙人,还要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行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要主动积极对执业律师加强风险教育,尤其是青年律师的执业风险教育。在所里建立和运营执业风险防范机制,业务质量控制机制,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防范律师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