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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合同书

发表时间:2024-01-12

买卖房屋合同书(精华五篇)。

如今我们生活在一个重视法制化社会的时代,规则变得十分重要,而合同则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签署合同可以确保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得到明确,为我们带来实实在在的益处。因此,我们为您准备了一篇关于“买卖房屋合同书”的文章,希望您能详尽阅读并给予支持!

买卖房屋合同书 篇1

出卖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

买受人确认,对出卖人提示的上述问题已全面充分了解注:本条所指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以龙胜各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核定的实测面积为准。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款之日止。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1467.CoM.cN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解除合同。

第七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

由于买受人自身原因退房的应向出卖人提交《退房申请报告》,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出卖人按该房价总价的10%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第八条 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方原因造成延期的,买受人至交房期限未付清应付款或未办妥公积金贷款或银行按揭贷款的。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

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款的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买受人联系地址及电话变动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通知不到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出卖方(签章):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买受方(签章):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买卖房屋合同书 篇2

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守。

丙方办证进度,完全按照房管部门承诺的工作日和甲乙双方的配合程度进行,在此期间产生的税费、贷款政策调整全部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风险,丙方不做任何担保,如需加快办理。

房屋现状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托代理人必须保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此买卖行为负有连带责任。未经产权人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出让该房产,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一)该房屋座落于___路号幢单元层号,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现已由甲方向设立抵押权;甲方还欠其贷款__万元;

(三)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房屋价额

第二条 该房屋的计价方式为整套总价方式,即共计万元(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付款方式

第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应向甲方给付定金人民币元整,上述定金在乙方___付款时充抵房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等权利证书交由丙方保管,并由丙方办理三证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过户费用。在甲乙各方充分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甲乙丙三方均无任何异议后。

第四条甲方下欠银行的贷款万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由乙方代甲方一次性清偿。该款至乙方代甲方付清银行时即转为购房款。其余房款万元,由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支付。

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之条款。一但产生违约,合同当事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屋总价万元已包括甲乙双方交易的各种税费,即该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按揭手续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约定成交价已包含以下附属装修设施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验收交付期间,

房屋交付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在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房屋的权利保证

第七条 甲方承诺并保证,享有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该房屋没有共有权,也没有其他的权属纠纷。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将上涨部分全额补偿给乙方。乙方中途违约,违约时出现房价下跌,则乙方同样需将下跌部分全额补偿给甲方。

第九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及房屋状况。

第十条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转移给乙方,即乙方领取钥匙之日。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没有按本合同完全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的损失外,另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定金数额适用定金罚则。

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坐落于;房屋结构为,房产证登记面积 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 平方米。

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条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元整,大写:日内交付万元(大写)。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__年__月__日

20__年__月__日

买卖房屋合同书 篇3

出售方,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购买方,_________(乙方)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_________土地管理条例和_________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 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用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_____使用年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_____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_____幢_________号(第__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摊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___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_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_____单价_________元/平方米,总金额币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_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_________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_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

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_________市仲裁机关仲裁或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盖章),_________ 购买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房屋合同书 篇4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石家庄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仟_____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_____仟_____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号-----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20__年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___五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四万______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_五____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买卖房屋合同书 篇5

两年前,刘女士在海口

市国贸购买一处铺面房,并付清全部房款,缴纳了购房税和房屋维修金以及向房产局递交了房产过户资料,正准备领证时才知道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由此卷入一场耗时两年多的官司,险些落得财物两空。海口市中级法院及时依法行使执行监督权,指导龙华区法院公正执法,避免了悲剧的发生。昨日,刘女士来到本报,要求记者为弘扬人民法院公正司法鼓与呼。

多份裁定书出尔反尔晕了案外人

刘女士的莫名官司是从20xx年开始的。年初,刘女士在购买叶某位于海口国贸国际贸易商务大厦C、D座C103号商铺的同时,发现靠里面还有一套房子,想一起买下来整体使用。经打听该房属于鑫新公司所有,于是她便与鑫新公司联系,并签订了购房合同。20xx年4月20日,刘女士向鑫新公司购买了C103号商铺后面的C104号房,依约支付了95%的购房款即人民币313728元,5%的尾款转为鑫新公司的税费由刘女士代缴。鑫新公司已将该房交付给刘女士实际占有和使用。4月25日,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受理了该房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9月21日刘女士将该房产权证过户到了自己名下(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HK070074号)。

刘女士说,20xx年5月30日是到房产局领取房产证的时间,当她来到领证处时,被告知该房于5月9日被龙华区法院查封。裁定书是一位姓王的法官送来的。房产局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告诉王法官,该房已受理了过户手续,但王说法院管不了那么多。

刘女士感到惊讶,龙华区法院查封了房产局已受理过户给她的房子,那么查封该房法院应该告知她,或者到现场贴一张公告。

此时,刘女士意识到购买该房可能出现风险,便要求鑫新公司尽到解除购房风险的责任。刘女士担心鑫新公司既无法解除风险,又不退还购房款,当即要求该公司将部分购房款先退回,待风险解除后再返还,鑫新公司表示同意,退给刘女士19万元,刘女士给鑫新公司写了一张收据。次日,鑫新公司反悔,担心风险解除后刘女士不肯退回那19万元,要求先将19万元还回去,才愿意去化解风险。刘女士考虑到鑫新公司已将房款用掉近一半,已无力退回全部房款,如果解除合同,将拿不到全部房款,也拿不到房子。当时咨询了律师,了解到自己对该房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就将19万元返还给了鑫新公司。

同时,刘女士依法向龙华区法院提出异议。

龙华区法院于20xx年7月7日公开举行听证。该院经听证查明,刘女士与鑫新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刘女士购买鑫新公司的海南省国际贸易大厦C座104房,总房价款为330240元,房屋建筑面积165.12平方米。当日刘女士向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交纳了维修资金9907元。20xx年4月25日,刘女士向海口市房产局申请办理了房产交易手续,鑫新公司要求刘女士将购房款交付至海口新平广贸易有限公司。20xx年4月26日刘女士向鑫新公司支付了购房款313728元,其中海口仁成装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刘女士)转账150000元至海口新平广贸易有限公司,另支付现金163728元,鑫新公司开具收到上述购房款313728元的收据。同日,刘女士与鑫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剩余房款16512元由刘女士代其缴付应付税款,如不足由鑫新公司另行补齐,鑫新公司认可刘女士已付完全部购房款。双方还于20xx年4月26日办理了物业移交备忘录,将海南国际贸易大厦C座104房移交给刘女士,并由刘收取该房租金。

审查中,申请执行人郑某要求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物业移交备忘录、授权委托书、变更委托代理人的函的签名笔迹是否刘女士所写进行笔迹鉴定,经委托海南省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签名笔迹刘女士的名字确是刘女士所写的。

龙华区法院认为,刘女士提供的证据已证实其购买海南国际贸易大厦C座104房,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已实际占有该房产,并向相关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其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刘女士异议理由成立,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xx)龙执字第612-3号民事裁定书对海口市国贸大道3-1号海南省国际贸易大厦C座104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这是龙华区法院做出的(20xx)龙执字第612-4号民事裁定书。

刘女士办理了房产证。

郑某不服,向龙华区法院申诉。

该院经复查查明,20xx年4月20日,被申诉人刘女士与鑫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刘女士购买了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3-1号海南省国际贸易大厦C座104号的房产,已交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其在向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该房产,刘女士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其异议理由成立,解除了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申诉人郑某申请查封了刘女士购买的国际贸易大厦C座104房的房产后,鑫新公司的吴某与其协商和解,双方于20xx年5月11日签订了《和解协议》,将上述房产给郑某以抵偿债务22万元。同日,郑某与鑫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鑫新公司还就与刘女士的购房问题进行了处理,于同月31日退还刘女士购房款19万元。为使郑某相信,鑫新公司将刘女士写的《收据》复印件给郑一份,后来还在上面加盖了公章。

在异议听证过程中,刘女士否认《收据》是其所写,郑某要求作笔迹鉴定,同时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省检察院检技鉴定:《收据》上的笔迹内容是刘女士所写。在复查听证中,刘女士承认《收据》是其所写,但又说其已将19万元购房款退还鑫新公司,其提供了鑫新公司于20xx年8月3日写的一份证明书,证明鑫新公司已收到其100%的购房款,以代替其退还购房款的收据。

龙华法院认为,被申诉人鑫新公司将其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3-1号海南省国际贸易大厦C座104号的房产,卖给被申诉人刘女士,本院查封后又将该房抵债给申诉人郑某,遂退还刘女士的购房款,刘写下收据。后刘女士反悔,向本院提出异议,否认《收据》是其所写。经鉴定,刘女士才承认该《收据》是其所写,但又说已退给鑫新公司购房款,却提不出证据,不能认定。刘女士收到鑫新公司退还的购房款,应视为双方自动解除买卖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申诉人(原申请执行人)郑某的申诉理由成立,撤销本院(20xx)龙执字第612-4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诉人(原异议人)刘女士的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