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 范文大全 > 导航 > 定点合同(范例九篇)

定点合同

发表时间:2024-03-18

定点合同(范例九篇)。

随着工作方式的不断变化,在各种场景或场合中都能见到合同的影子。你了解自己的合同应该如何写吗?根据您的要求我们编辑了“定点合同”以满足您的需求,以下措施或许对你有所帮助望谨慎参考!

定点合同(篇1)

甲方: (招标人)

乙方: (中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且参照甲方内部管理制度及程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合同价

1、合同标的

服务名称范围中标优惠率报价(%)

副食品定点采购及配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所列产品,果蔬类按当季供应)包括蔬菜、肉类、水产(含各种冻品)、水果、调料干货、禽类(含禽蛋)等的统一配送。

(1)蔬菜类:凉薯、洋葱、菠萝、鲜玉米、淮山、西芹、酸菜、酸豆角、上海青、白笋、生菜、菠菜、香菇、香菜、木耳、金针菇、玉米棒、冬瓜、青瓜、南瓜、节瓜、苦瓜、胡瓜、佛手瓜、尖椒、青椒、豆角、大白菜、韭菜、包菜、芹菜、蒜心、蒜苗、四季豆、荷兰豆、青豆、土豆、豆芽、小葱、大葱、大蒜、白萝卜、西兰花、凤蘑菇、平菇、西红柿、莲藕、芋头、莴笋、豆腐、水豆腐、豆皮、日本豆腐、豆芽等。

(2)肉类:猪肉(精瘦肉)、猪肉(前后腿)、五花肉(肋条肉)、猪脚、排骨、大肠、猪肝、猪耳、猪心、猪血、羊肉(去骨)、羊肉片、牛肉(去骨)、牛肉片、牛腩、牛杂、牛百叶、牛肉丸、鱼丸、鱼卷、鱼腐等。

(3)水产类:草鱼、鲤鱼、大头鱼、鲫鱼、鲢鱼、带鱼、罗非鱼、鱿鱼、黄鳝、泥鳅、河蟹、虾、甲鱼、牛蛙等。

(4)水果类:苹果、梨子、香蕉、橘子、西瓜、柚子等。

(5)调料干杂类:鸡精、白醋、生抽、胡椒粉、五香粉、发酵粉、麻油、老干妈、陈醋、八角、桂皮、十三香、火锅料、海带、紫菜、干木耳、榨菜、豆沙、干香菇、竹笋、干辣椒、花椒、红枣、酸菜、酱菜、木柴、酒精、丁烷气罐(卡式炉)等。

(6)禽蛋类:鸡肉、鸡杂、鸡翅、生鸡爪、鸡腿、乌鸡、土鸡、鸭肉、鸭翅、鸭掌、鸡蛋、皮蛋咸蛋、鸭蛋等。

2、合同单价:

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参考单价(元)× 中标优惠率(%)。

3、合同总价:

供应商结算价格(元)=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实际供应数量。

副食品参考单价依据为网上公示的当地物价,例如南宁市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示的“农贸市场采价日报表”为准,北海市以“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北海市城区主要居民生活必须品价格监测报表”、“北海市城区农贸市场海鲜品价格行情表”及“北海市城区主要畜禽肉类价格监测表”为准。没有定价的产品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共同进行市场调查确定,如遇特殊情况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经双方协商可确定参考单价。

第二条 副食品定点配送方式

1、乙方必须要有专门为甲方进行副食品配送服务的车辆。避免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要求密封车辆,避免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并在车身醒目处张贴该公司标志,员工着统一的制式服装。

2、送货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司机必须持有相应车辆驾驶执照。采取送货上门的服务方式,根据采购的数量分类包装,于每天9:00前送到指定地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第三条 结算方式

1、某产品参考单价:按南宁市(北海市)市场价格。

2、合同价款结算公式:

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参考单价(元)×中标优惠率(%)。

供应商结算价格(元)=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实际供应数量。

3、货款结算方式:中标供应商每5天提供未支付货款明细,以便及时调整伙食标准。以双方确认签字的送货单为依据,经双方汇总确认无误后,每10日(包含节假日)结账一次。

第四条 质量要求及场地要求

1、所有供应副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国家食品加工生产与储藏条例》、军队对副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等,必须确保甲方饮食安全,严禁供应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食品。

2、乙方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场地条件要符合相应卫生标准。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提供计划。甲方每日报一次物资采购计划,并提出具体的包装要求,如需临时增加品种、数量、或改变送达时限和地点,由甲方与乙方联系,乙方根据要求组织供应。

2、按时结算。甲方按照协定时间,及时向乙方结算有关事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算时,需主动说明原因,并告知具体的结算时间。

3、检查数量、质量和价格。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副食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及包装等进行实时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乙方处理。

(二)供应公司权利与义务

1、按计划送货。乙方必须按计划组织供应,并完整、正确填写采购单,由甲方或伙食单位对数量进行验收,数量准确无误后,双方在采购单上签字确认。乙方不得随意更改供应计划,确因客观原因个别品种无法满足需求时,乙方应在收到采购清单次日7时前及时通知招标人,经允许后方可更换品种。

2、确保质量。乙方提供的副食品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副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供应甲方。

3、提供信息。乙方每天供应的副食品必须出示电脑打印的票据,每月提供一份当季所供副食品价格参考明细表(含电子版),便于甲方调剂伙食。

4、接受监督。乙方必须自觉配合甲方有关部门对所供应物资的质量、价格、卫生标准等进行监督,并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有问必答,有疑必释。

5、服从管理。乙方的服务人员、配送车辆进入甲方规定地点时,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甲方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盘问。

6、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副食品质量不得低于自身实体店的质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质量问题。乙方提供的副食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如因使用乙方的质量不合格的副食品,造成甲方食物中毒或产生其他不适症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同时无条件终止协议,扣除质量保证金。

(二)时间问题。乙方不能按时组织供应且事先未主动与甲方达成协议,造成甲方不能正常开展生活保障,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赔偿当天所购货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无条件终止协议并拒付当月货款。

(三)数量问题。乙方所供应的生鲜类食品、散装食品出现缺斤少两(正常耗损除外)、腐烂变质等情况,将按照所缺重量、变质重量产品供应金额的一百倍进行赔偿;预包装食品出现数量与订单不符、产品质量不达标、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所缺数量、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供应金额的一百倍进行赔偿,并将以上违法经营行为上报工商部门,对乙方进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腐烂变质等产品,金额超过1万元的,甲方将无条件终止协议,并保留司法诉讼权利。

(四)乙方利用不正当手段(行贿、请客、送礼)拉拢甲方招标人员,发现一次,当月货款按50%结算。发现两次,无条件终止协议,并扣除当月货款。

(五)甲方如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采购计划,所造成的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供的副食品,发现质量问题的,生鲜类副食品必须在 1 个小时内提出,预包装副食品必须在 1 小时内提出,并保留有问题的副食品给乙方查验,若乙方在确认核实无误后未在3日内进行更换或回收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在办理结算手续时按实予以扣除。否则,所造成的责任自行负责。

(七)甲方如没有特殊原因(如战备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大项军事活动等),没有事先取得乙方同意,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货款的,每日按上月货款的1‰缴纳滞纳金;如连续二个月未支付货款的,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八)运输问题。乙方在货品运输过程中要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确保运输车辆和周转包装容器的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个人生活用品同运,因运输途中造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需经招标人审批。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条 免责条款

因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政策重大调整(以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武警总部正式文件为准),定点部署迁移其他城市,导致合同无效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特殊情况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转包、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拒付未结款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公开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投标(或应答)文件;

3、技术响应表及商务响应表

4、服务承诺书;

5、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壹份交招标代理机构存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日 期: 日 期:

定点合同(篇2)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参会同事,大家好!

我是?,现任?。很高兴能够作师傅代表在此发言,非常感谢公司各位领导的信任,以及各位青年同事们的信任!同时,这也让我们深深感受到了身上的责任,我想:要想做好“传、帮、带”工作,我们师傅们首先要做到:言传身教,率先垂范。

我们当师傅的,在签订师徒协议,确定师徒关系之后,一定不能把它当作形式,当作流程。相反,它将承载的是一份信任,一份期待,一份责任。今天,在这个启动会上,我谨代表在座的师傅们,向大家郑重承诺:认真履行协议书上的各项职责,从高从严要求徒弟,竭尽我们的全力,使他们在通过一个较短周期的培养、锻炼后,能较快具备独立履职能力,不辜负公司的期望。

首先,我也想代表本次师带徒活动的师傅们谈谈我们的一些感悟。

从古至今,对于为师者都有很高的要求。韩愈说“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这就是说,师傅必须把自己的经验毫无保留、倾其所有地传给徒弟。诚然,作为这批青年才俊们的师傅,我们有责任以高尚的人格引领徒弟,用渊博的学识、丰富的经验、严谨的作风感召徒弟,把精湛的技艺传给徒弟。并确保你们工作不断进步,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因此,作为师傅的我们今后一定要虚怀若谷、谦虚谨慎、勤奋学习、做好徒弟们的榜样,以严谨的态度对待企业预结算管理工作,促

进预结算管理方式的改进与创新,用真诚与宽容的胸怀,关心和帮助徒弟,使他们尽快树立预结算管理工作中的科学理念,尽快提高企业预结算人员的履职能力。

同时,作为师傅的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师不必贤于弟-子,弟-子不必不如师。”在座的徒弟们都是预结算工作中通过自身努力脱颖而出的黑马,比起经历过一定磨练的我们,你们更富有朝气、充满活力、有创造力、思想活跃、反应敏捷、知识结构新,这是你们雄厚的资本和优势。在此,我们全体师傅真诚地希望你们充分开发这些资源,利用这些资源。俗话说:“师傅领进门,修行在自身。”希望你们勤学、多思、常悟、敢试。

其次,我也想给徒弟们提几点希望:

第一、“三人行,必有我师”。

你的师傅并不只一个,我们只是你们名义上的师傅。其实公司里的每一位同事都是你的师傅,尤其是那些与你共事的同事。他们中也有些经验丰富,有些基本功非常扎实,非常出色,他们中的.每一个人,同样是你学习的好榜样。你们要做到“择其善者而从之。”

第二、抓住机遇,勤奋出才能。

机会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均等的,但给我们每个人的机会又都是不多的,而机会总是垂青于有准备的人。你们能够从公司众多预结算工作人员中被推选出来,说明你们都是非常优秀的潜力股。所以,现在这个培训活动就是你们每个人的一次学习、锻炼的机会,你们务必要抓住这个机会勤思勤学勤练,掌握技能与方法,让它成为自己工作能力更上一个层次的助推器。

三、抓住实践操作主阵地,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平时要认真学习,在具体工作中要不断地总结、反思,这是一种很好的积淀,不断提升自己,平时注重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

最后我想送给徒弟们一句话:年轻是一种机会,年轻也是一种压力;年轻是一种财富,年轻也是一种责任。作为徒弟的你们,一定要刻苦学习,努力提升,用你们的才华为集团有限公司的宏伟发展蓝图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定点合同(篇3)

2022徐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合同是网为大家提供及整理发布,其中里面内容可阅读参考学习。徐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合同能帮助到大家需求和解决方案,看完能有所启发及帮到您!内容下载可根据需要自行编辑修改,相关内容可进行关键字搜索。

2022徐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合同正文内容

甲方:

乙方:             医院

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徐政发[2003]116号《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甲、乙双方就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快捷和出院即时补尝医疗费的服务,以及协议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认定乙方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二:乙方指定所辖科室       (电话:      )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职能科室,负责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工作。

三:乙方尊重并执行甲方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甲方制订、调整有关规定时应在该规定生效前72小时内通知到乙方。

四:甲方将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转往乙方,经治疗后进入康复期的病人,乙方负责动员其转回甲方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乙方认为需要向外地转院时,必须出据转诊证明,由甲方办理转诊手续。

五:乙方应甲方要求,实行现场即时补偿制度(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商定并签署协议)。

六:乙方收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1.甲方向乙方转诊病人,应给病人开具书面转诊介绍信,并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乙方传递信息,乙方核实病人身份后,即按参合病人对待。乙方如对病人身份有疑问,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如病人身份明显不符,乙方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2.病人符合《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所限定的急诊范围,未经甲方转诊,直接到乙方就诊住院时,病人即时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乙方确认病人身份后,即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有关规定给予治疗,负责告知病人家属办理转诊手续,并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并网上补办转诊手续。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给予治疗,由此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甲方负责。当时不能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自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次日起依前办理。

3.乙方收治甲方的参合病人,如系(或者怀疑)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伤害或中毒等,应在病历中如实记载伤害、中毒等的原因,并电话告知甲方,由甲方负责核查并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明确告知乙方病人病因为第三者责任后乙方即停止其参合病人待遇。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4.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实现对持有转诊手续的参合病人出院时即时结报补偿(节假日顺延)。乙方每月底将当月补偿病人逐一列表,并附转诊单、出院记录、出院清单、单据、有病人签名(按指模)的补偿清单,送达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按乙方实际补偿总额(医院支付部分除外)拨款、并传送拨款凭证;逾期者,乙方停止对参合病人出院即时结报补偿。

七:乙方对甲方转来的病人,在治疗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病人使用的药物中,《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徐州修订版)》品种的费用必须达到60%;低于此标准时,乙方将相差部分所造成的病人补偿损失列为医院支付与定额补偿一并补偿给病人;乙方不予支付的,病人有权追偿。本条待省厅2006年修订的药品目录下达、全市统一升级管理软件后执行,在此之前暂按2005年所订合同相应条款办理。

八:甲方需对病人住院治疗、消费情况查验时,乙方应在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病人出院随访的工作。

九:乙方接受甲方介绍的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时,免收进修费用。

十:乙方按甲方实际转诊病人在乙方医疗消费总额的5%提取卫生支农基金,提供给甲方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每半年结算一次;逾期不结算的,甲方则取消乙方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十一:甲、乙双方对以上条款发生争议时,由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裁定。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到2006年12月31日24时协议终止。原合同废止。

甲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乙方:       医院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定点合同(篇4)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依据《民法典》,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

一、产品清单及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全部设备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币整。若延期付款,甲方每天应向乙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

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余款即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质保金,若设备运行正常,质保金在验收完成一年后的七日内一次性无息给付。

二、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_________(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若延期交货,乙方每天应向甲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服务及付款延迟等按照《民法典》有关条文处理。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追加、更换、补充的货物(含零件、部件、配件)的风险自货物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时转移。为此供方须与有良好信誉记录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负担并实际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交付需方且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取得有效的保险。否则供方仍应承担货物在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

2.交货地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三、保修条款

乙方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保修措施祥述(投标文件承诺内容)。下例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

2.用户电力系统故障(如接地不良、电压超过规定范围等)引起的损坏;

3.用户私自维修引起的损坏;

4.用户自行造成的机械损坏(用户正常使用除外);

5.其它不属于供应商负担的保修事宜。

四、相关权利及义务

1.甲方收到乙方设备后,乙方应在_________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_________监察审计部门、_________政府采购中心的共同监督下及时验收,验收时可对不符合合同要求及评标样本的设备或产品拒绝接收;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交付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督导完成;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

4.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5.甲方在乙方进行安装调试时应给予协助和协调各方关系,乙方应及时提出需要甲方协助和协调的内容,以便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验收所需工作日确定后的 天内双方包括各自根据需要所聘请的检验机构、检验专家开始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在所确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若未能按双方计划完成则应当在专家所确定的延长期间内完成。

6.甲方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7.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8.乙方有权在实施安装调试时,提出合乎情理的协助要求;

9.双方指定联系人,所有保修过程均应由双方经手人签字纪录。

五、争议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若双方对验收所需工作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未适当地配合另一方共同完成验收,则除非存在合理的并可以证实的原因或验收所依赖的客观条件不足。

六、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份,政府采购中心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点合同(篇5)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的全县定点医药机构集体约谈暨服务协议签定会议,是继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暨医保扶贫和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推进会议后,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同时,也是我们民乐县医保局挂牌成立以来召集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在此,我代表县医疗保障局向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医疗保障工作的各定点医药机构表示衷心感谢!

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深入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医疗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部署要求,落实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暨医保扶贫和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前期,我们根据《张掖市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民乐县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印发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并按照方案开展了第一季度的的专项检查,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各定点医药机构存在的问题,下面,我再讲几个方面的意见。

一、认清形式、明确责任,进一步增强为医保患者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医疗保障工作是医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在全县各部门、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医疗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从制度层面上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各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广大群众就医用药负担明显减轻,为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医疗保障管理工作中,我们通过年度考核、平时抽查、接待来访、受理投诉等多渠道、多形式的信息反馈,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服务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一)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少数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有的甚至误导病人,引起患者与医保部门的矛盾,甚至造成上访事件。二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定额标准没有得到严格执行,造成住院医疗费用超支。特别是个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错误理解“定额结算”政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推诿住院患者,以“定额结算”费用超支为由,在患者没有痊愈的情况下,要求病人出院,在几日内又重新办理住院,或者分解住院,超范围用药,不合理检查等,形成了新的“医、保、患”三方矛盾。三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协议。在平时抽查和医疗费审核过程中,我们发现,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入院标准把关不严,自费药品病人没有签字。有的甚至更换药品和诊疗项目名称,将自费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个别定点医疗机构还存在冒名顶替住院、挂床取药等严重违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四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变相提高医疗费用,全部病房按照两人间收费标准收取床位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偏低,这些不合理费用转嫁到住院患者身上,直接导致医保基金支出快速增长。五是少数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建设工作滞后,基础管理手段落后,管理人员、办公设备不到位,影响了工作进展。

(二)定点零售药店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个别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不严,极少数定点零售药店还存在将出售生活用品、保健食品串换成药品违规刷卡等违规行为,社会反响较大。二是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患者刷卡时身份核实不严,致使盗刷社保卡的情况发生。三是个别定点零售药店营业地址变迁店名更换、店长及医保经办人员变动、联系电话更改时,未向医保部门报告,影响工作上的联系。

同时,我县大多数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手段落后,赢利倾向明显,医疗费用增长过快。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影响了医疗保障工作的正常推进和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心全意做好医保服务管理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紧紫围绕“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基本医疗、保待遇落实、保基金收支平衡”这个中心,认真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分析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及时解决,全心全意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四种意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职责。定点医疗机构是医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医、保、患三者的重要环节,是医保政策的具体执行和实施者,是最直接的经济受益者。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医保服务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正确处理“医、保、患”方关系,是做好医疗保障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工作中,要承担起基金安全运行的法律责任,服务群众的社会责任,合理诊治的道德责任,规范运营的诚信责任。二要强化制度意识,用制度约束不规范医疗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学习、管理制度,严格按章办事。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对医疗保障政策的知晓率,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力度。建立并完善参保病人住院登记制度,加强住院管理,完善病程记录,提高病历质量。认真落实自费项目告知签字工作,督促临床医师对参保住院病人采取的诊疗措施,尽量在基本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药品目录或者诊疗项目的,要实施告知制度并经病人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要采取实时监控手段,对正在住院的参保病人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通报。对群众举报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特别是利用职务之便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骗取或者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要严肃查处,绝不能姑息迁就。三要强化费用控制意识,严格控制住院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各定点医疗就构要监督临床医师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实行梯度用药原则,严禁开大处方、开人情方、开搭车药。严格控制检查治疗费用,对参保病人,在确保诊疗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费用相对低廉的检查和治疗手段。要严格控制参保病人出院带药,按照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四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在门诊和住院部的醒目位置,用图型标明“参保病人就诊流程”,让参保群众一目了然,一看就知道怎么办理入院手续。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点,安排熟悉政策业务的工作人员随时接受参保群众的政策咨询。在门诊和病房的适当位置,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及其医院收费标准,让参保病人随时能够查询,建立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参保群众的监督。

(二)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履行服务协议,确保做到“四不”。即不在药店里将生活用品、保健食品等其他非药品串换为药品刷卡销售。不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质药和过期失效药品;不给参保人员刷卡套现;不留置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若被稽查或举报,一经查实,不但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而且还要进行一定的处罚。在平时工作中还要加大对医保政策宣传力度,适时更新宣传内容。遇到管理服务上的难题或对医保经办机构有意见和建议,要及时主动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沟通,共同提高为参保人员服务的水平与质量。对连锁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对分店的管理,总部必须设立医保机构。

三、细化协议、强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医疗服务协议的制定是为了优质高效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因此,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用协议来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今年,医疗保障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冒名住院、不合理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查处上,以此严格控制基金支出不合理增长,防止医保基金流失。一是深入开展打击诈骗保专项治理。巩固基金监管高压态势,按照省市医保局的统一部署,联合各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针对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定点零售药店、诊所(村卫生室)等不同监管对象多发、高发的违规行为特点,逐一排查县内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对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切实取得专项治理实效。二是推进综合监管,促进部门联动。积极争取卫健、社保、公安、市场监管、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建立综合监管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协调指导和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建立案情报告制度,积极主动曝光已查实的典型欺诈骗保案件。三是提升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监管。促进行政监管和经办管理相互补充,形成合力。

四、以案为戒、完善制度,开创医疗保障工作新局面。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是每个管理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自2018年9月起,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国家药监局联合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并组织开展飞行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一批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案件。11月14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了关于“沈阳济华医院、沈阳友好肾病中医院内外勾结、骗取医保基金”的专题新闻,今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又通报了多起骗取医保基金案件,今天,我在这里将我市打击欺诈骗保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全国几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一)全市第一季度专项治理工作情况。2018年以来,我市先后开展了3次医保基金专项检查,1次考核评估,1次专项行动“回头看”。5次治理行动都紧盯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欺骗参保人员住院,冒名就医、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虚记、多记医疗费用,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等欺诈骗保行为展开。共抽查372家定点医药机构,移交公安部门4起违法案件,追回违规医保基金95.01万元,处罚金额145.73万元;终止21家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暂停5家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自2019年4月份开始,全市迅速行动,抽调专业人员,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查机构开展医保基金专项检查。止4月30日,全市共抽调58人次,抽查211家医药机构,检查出两定机构重点问题隐患26项,督促两定机构整改问题隐患22项;实施行政处罚16项,追回两定医保机构违规金额0.46万元,责令整改12家,通报批评36家,追回参保人员违规金额0.56万元,约谈41人。针对第一季度医保基金增长过快的严重问题,对全市52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下发预警通知书。

(二)国家医保局通报的全国几起典型案例。一是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安贞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经国家医保局飞行检查,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安贞医院于2017年至2018年,通过收取医保卡办理虚假住院、冒名住院、挂床住院、虚增申报医保费用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168.87万元。医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追回医保基金168.87万元,暂停拨付医保费用342万元,并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二是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燕山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燕山医院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通过伪造检查报告、串换检验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8.68万元。医保部门依据《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规定,追回医保基金8.68万元,处违约金19.79万元,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并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已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1人,监视居住2人,相关线索进一步侦办中。三是江苏省昆山市中医医院关节骨科医生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江苏省昆山市中医医院关节骨科医生孙某某于2018年6月15日至24日,协助他人冒用参保人社保卡骗取医保基金2.54万元。医保部门依据《昆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检查考核办法》规定,追回医保基金2.54万元,同时对该院分管领导及医保办主任进行约谈;取消孙某某医保处方资格,对科主任徐某、床位医生刘某移交卫健部门处理;将出借社保卡人员纳入医保黑名单,并将孙某某等4人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四是河南省兰考县兰阳卫生院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河南省兰考县兰阳卫生院通过串换诊疗项目、过度治疗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266.83万元。医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追回医保基金266.83万元,罚款533.66万元,取消涉案主体肖某某医保医师资格,解除该院涉事科室医保定点资格。卫健部门对该院院长作出免职处理,并在全县范围内对该院进行通报批评。五是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华欣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华欣医院于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通过伪造药品进货清单、虚假住院、虚增申报医保费用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108.40万元。医保部门依据《2018年度昭通市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定,暂停医保基金拨付,并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昭阳区公安分局已逮捕5人,取保候审1人,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违规金额待公安部门进一步核定后追回。六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民康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民康医院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通过伪造病历、降低住院指征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2.18万元。医保部门依据《阿克苏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定,追回医保基金2.18万元,罚款6.54万元,终止医保定点协议,并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以上的骗保案件都暴露出医保基金监管还存在不少短板。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以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行为为鉴,不要触碰红线,严格落实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管理政策。在今后,我局也将进一步加大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稽核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对有组织的骗保行为要严打以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不断促进医保监管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欺诈特别是恶意骗保行为保持零容忍。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开展医保基金管理自查自纠,结合打击欺骗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认真查找医保基金运行和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自查存在的问题即时认真整改。

同志们,这次机构改革,国家和省市县分级组建了医疗保障局,充分体现了医疗保障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重要地位,更体现了党中央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医疗保障事业进入了新时期。2019年是县医保局成立的开局之年,肩负着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我们要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医保局的指导帮助下,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努力推动我县医疗保障事业迈开新步伐,我坚信,只要我们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依规办事,我们的医疗服务水平一定会上一个新台阶,我县医疗保障工作一定会开创新局面。

定点合同(篇6)

合同编号,

签订合同地点, 桂林市

签订合同时间,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业主

承包人(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桂林市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详见清单及图纸 。

6.工程承包范围,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送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作为本合同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定点施工单位采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审核后的评审报告(含预算书)

5、其他相关资料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分包及其他违法行为,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桂林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91450300715104444R

地 址,  地 址,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6-8号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541002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吴乐文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773-3882727

传 真, 传 真,0773-3882727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桂林银行丽君路支行

账 号,  账 号,0004 2141 4500 01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6)工程量清单;(7)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建、构筑物用地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地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性规范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6)工程量清单;(7)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施工图以外的大样图、加工图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与施工无关的人员需出入现场须经承发包双方同意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交付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现场内的交通为场内交通,以外的部分为场外交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条款执行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进场前7天 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承包人名义参加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的执行、完成,并以承包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无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无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任何部位的工程需要覆盖或隐蔽前,均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中间验收并拍照,没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批准,均不得隐蔽或验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7天内承包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进入工地后进行现场书面交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开工时间由发包人确定,发包人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期间的工期顺延,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持续1天的雨天(因施工地属高寒地区,阴雨天较多) ;

(2) 50年及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

(3) 50年及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规范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⑴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⑵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用定额计算,并(■乘以下浮系数10%,□不乘以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结构审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无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 10%作为合同价格。建设单位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事先无法预料的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以调整结算价格,但所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以相关计价依据按实际计算的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10%后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后的结算价格为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申报的采购预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担施工中的一切风险,本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化;由于承包人因施工方法的修正、变更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不另追加费用。项目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调整 。

12.2 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程序最多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造价后,工程款付至结算价的97%(含已支付的合同款),结算余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无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相关资料后7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办理相关付款手续后的7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经审定工程竣工结算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后28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提交相关结算资料(主要包括合同、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变更设计通知单、签证单、竣工图)齐全后经监理初审、发包人审核后,必须经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最终结算以按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的审计结果为准。工程款按最终审定的结算造价支付至97%,预留3%的质保金。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14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14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一年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3)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违约处罚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停工、火灾,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对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4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桂林市象山区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桂林市象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业主

承包人(全称),桂林市北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工程名称(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房建工程为 2 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含电气(器)、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设备]为 2 年;

装修工程为 2 年;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绿化工程为1个养护期;

市政工程为1年;

配电工程为1年;

水利水电工程为1年;

危岩治理工程为1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 3%。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12个月)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定点合同(篇7)

定点采购合同:确保有效供应的保障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供应链管理是企业成功运营的关键因素之一。为确保企业能够稳定获得所需材料或产品,定点采购合同成为一个重要的工具。这种合同形式确保了供应商与采购方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了可靠的物资供应。


定点采购合同是指企业与供应商达成的一种长期采购安排。在这种合同中,采购方约定长时间内从特定的供应商处采购特定的产品或材料。这种合同通常具有明确的供应期限、交货条件和质量保证。通过签订定点采购合同,企业确保了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了供应链中的中断和不确定性。


定点采购合同可以有多种形式,根据合同的特点和采购方的需求进行灵活制定。一种常见的形式是,采购方与供应商约定在一段时间内,采购方将所有的特定产品或材料需求集中采购于该供应商。这种合作形式可以帮助采购方在商品市场上获得更有利的价格,并且能够更好地控制质量和交货时间。另一种形式是,采购方与供应商约定固定数量或金额的产品或材料,无论在何时何地,供应商都需按照合同规定交付。


定点采购合同的签订对于企业来说具有诸多优势。签订这种合同可以提供一种长期合作关系,使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建立起信任和相互依赖。这样的关系有助于提高供应商的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从而使企业能够持续获得优质的产品或材料。定点采购合同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好的采购价格。通过长期合作,供应商更倾向于给予采购方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以保持合作关系的稳定。定点采购合同有助于企业控制和管理供应链。企业可以更好地安排物资采购计划,预先了解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交货时间,从而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定点采购合同有助于降低企业的采购风险。通过与少数供应商进行合作,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供应商的信用和稳定性,降低非合作性风险,从而更好地管理供应链风险。


定点采购合同也存在一些挑战和注意事项。由于合同期限较长,市场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导致供应商无法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交付。在签订合同时,需确保合同设定了一些灵活性条款,以应对市场变化和供应商能力的调整。需要确保合同中包含了合理的退货和质量保证条款,以防止供应商提供次品或不合格产品。采购方应定期进行供应商绩效评估,确保供应商始终符合合同要求。


小编认为,定点采购合同是一种有益的商业工具,可确保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物资供应。通过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企业能够获得更有利的采购价格和优质产品,同时能够更好地控制和管理供应链。在签订合同时需注意合同中的灵活性和质量保证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实施。定点采购合同为企业提供了供应链管理的可靠保障,是现代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定点合同(篇8)

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指的是医院之间为了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而签署的协议。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传染病、流行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越来越频繁。这种合作协议的签署,对于保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合作内容:

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主要是为了建立卫生信息共享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实时掌握各个区域的疾病情况,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同时,各定点医院还要加强医疗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共同策划卫生科研项目、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合作。

二、合作目标:

1.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的签署可以实现各个医院之间合作互助,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缓解疫情失控的风险,为国民的健康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护航。

2.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的签署可以实现医疗资源的共享,使得各家医院的医学专业和技术水平得到提高。同时,通过医疗服务的资源共享,可以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3.促进区域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的签署有助于促进区域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共享医疗资源、医学研究成果以及人才等,提升整个区域的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不断推进卫生事业的现代化。

三、合作时限:

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是长期合作文件,合作时限一般为5年以上。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协议需要保持有效,各方面要加强协调沟通,定期协商共同解决问题,确保合作的长期稳定性。

四、合作方式:

1.紧密协作:各定点医院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实现医疗资源、专业技术、人员等的共享。

2.联合应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医院应采取联合行动,制定应对措施,组织人员和物资实施响应。

3.共同发展:各方面要加强研究交流,推动卫生科研、技术创新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向前发展。

五、合作条件:

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的签署需要各方面共同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法律、政策等多方面达成共识。此外,各定点医院需要根据所处的地理位置、邻近地区等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制定合作方案,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总之,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的签署,是各医院之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动,同时也是为了推进卫生事业的现代化,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区域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而做出的努力。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协议,需要各医院之间开展紧密协作、联合应对、共同发展,达成协商共识,确保合作的长期稳定性和有效运作。

定点合同(篇9)

托修方(下称甲方):

承修方(下称乙方):

甲方确定乙方为汽车维修定点单位,为保证维修工作顺利进行,甲、乙方双方依据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车辆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选定乙方作为其所选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准确向乙方申报维修项目,积极配合乙方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

3、按照国家交通部制订的汽车维修保养周期,定期来乙方进行检测。

4、定点车辆驾驶员应正常操作规范驾驶,行驶中发现异常,如水温高和油警告灯亮等,应立即停车,通知乙方处理。

5、接受乙方定期质量跟踪回访。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为甲方车辆建立详细的车辆档案及维修档案。

2、为甲方的维修车辆提供原厂配件,保证所有零配件是符合国标准。在不影响行驶安全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原厂之外其它专业厂家生产的配件或拆车件。

3、对送修车辆应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而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业。

维护甲方的权益。

5、甲方车辆在市区内抛锚,乙方必须及时派人作急诊流动服务。

6、乙方提供上门接送报修车服务。

三、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2、对竣工车辆,甲方如发现有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及时返工。

四、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外的其他要求。

2、如因甲方拖欠维修费而造成的维修项目不按时完工,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收费标准

附工时收费标准,零配件则按具体维修时再行报价。

六、材料提供方式

维修的.材料由乙方统一采购。

七、质量保证期限

根据我国标准执行,小修。

八、验收标准

经乙方按自检、互检、总检三道工序合格后再由甲方试车验收。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实行定时结算,即每月15日结算上月维修费用。

2、甲方可用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维修费用。

十、协议的修改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条款做适当变更。

十一、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直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决。

十二、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壹年,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视执行情况再续期。

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