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 范文大全 > 导航 > 西窗法雨读后感(必备6篇)

西窗法雨读后感

发表时间:2024-03-24

西窗法雨读后感(必备6篇)。

读书让我们的眼界非同一般,当作者写的作品让我们心里有了一些心得之后。作品的读后感怎么写才能更好地表达我们所感所想呢?这篇文章将探究并分析“西窗法雨读后感”的多个方面。

西窗法雨读后感 篇1

阅读《激荡三十年》,无疑是一个百味杂陈的体验过程:亲切,因为对这段历史有同年的交点;陌生,因为向来处身事外不问天下;激动,因为躁动被企业家的故事挑弄起来;遗憾,因为匆匆走过一个充满机遇的年代。所幸的是,作为一个小人物我至少没有在改革的跌宕沉浮中成为牺牲品。90年代末的基金黑幕给大众留下的教训是惨痛的,它提醒小人物们千万不要被财富左右理智,群众的疯狂能够瞬间叩响天堂之门,但必将猛地跌进地狱之渊。在此我并没有给出价值决定的意思,每一个人都有权利选取参与历史的方式,每一种方式又都暗示着历史的必然选取,然而就像湖光千色,水波是冷的那样,光阴百代,时间也是冷的。时间会冷却所有的喧嚣和躁动,只留下有秩序有理性有韧劲的力量,稳稳推动历史前行。如果这么讲,以前波澜不惊的生活倒勉强能够算是有秩序有理性有韧劲的了。

回顾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使我明白一个道理:永远都不要忽视蕴藏在民间的巨大的、可畏的、又令人尊敬的顽强生命力和创造力。归根到底,改革开放,就是解放以前被牢牢束缚的人性,让人性释放出伟大的光芒,这光芒并不是洁白无暇,黑暗与光明的角斗,利益与奉献的交织、真理与无知的更替,为我们指引向一个无法预知的未来。

读罢《激荡三十年》,不禁让我想起《三国演义》中的卷首词《临江仙》中那句“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是非成败转头空。”三十年的中国企业史,在历史的长河只能算是很短的一段,但由于处在改革开放这个时代背景中,却显得尤为不平凡。正如一位网友评论的:“在历史的机遇面前,有人窥见先机,一跃而起抓住了机遇,获得了飞跃的发展和急速的膨胀;有人随改革的进程,在不断廓清思路的拉锯中起起伏伏;亦有人始终站在政策的前端,捞取着转型时期中国经济的厚利;还有更多的人,他们以自我的勤勉、奋斗在这个英雄的年代,大写英雄的历史。”正像人生的旅途一样,虽然这其中有低谷,有质疑,有忐忑,有困难,但我们不怕,我们都挺过来了。可能后面还有许多障碍会在阻挠我们,但我们会勇敢应对困难,向书中的企业家们学习,学习他们的精神,就像前人说的:“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这些企业家们就是我们最好的榜样。

西窗法雨读后感 篇2

作为老师推荐的法律课外读物,我第一次拜读了刘星教授所著《西窗法雨》。“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借用这首诗来形容这本《西窗法雨》,实在是再贴切不过了。细读此书,享受和治愚,兼而有之。

书中的第一则故事是《苏格拉底的慎重》,带给了我最深的触动。苏格拉底为了捍卫雅典法律的慎重选择饮毒自尽,这位哲人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他对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和至上性的认可,并自觉身体力行。两千多年来,人们一直试图去探讨和追议苏格拉底如此选择的意义。这究竟是一种顽固的迂腐,还是一场理性的败走?我从中感受到的是一种对法律的信仰。

慎重地对待法律,相信并遵守法律,哪怕是并不公正的法律,这种慎重源自我们内心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只有深入到每个人的内心,才会得到发自内心的尊重。民众是法治的主体和本质动力,要想实现依法治国,将法律渗透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这种对法律的信仰是不可缺失的。在这本书里反复强调的“法治的假设前提”、“法律的平等、公正”以及“民众中的法”,无不是以培养法律信仰为前提。从西方的法治建设历程可见一斑,从古希腊到现代,法律之所以得以延承,正是法律的信仰在做支撑。

与西方不同,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充满着坎坷和曲折。归根究底是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自古以来,中国崇尚道德治国,人们内心对道德的恪守成为规范行为标尺。现如今,没有任何一个词比法治的使用更加高频,我们到处悬挂法治的横幅,呐喊法治的口号。可是我们所见的却是法律常常看到的却是法律被虚置、被误解、被规避、被滥用。可以说,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远远没有建立起来。我们建立了完善的交通法规,却挡不住“中国式过马路”的脚步;我们设计现代的法治制度,却给民众带来“秋菊式的困惑”;我们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元渠道,但却遭遇“拳头比法律快”的尴尬……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中。很显然,法治远远没有深入到每一个民众心中,成为精神信仰。因此,树立法律信仰不啻为中国法治进程中一次万里长征。

灵动,缜密,成熟,是我对这本《西窗法雨》最深切的感受。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沐浴。而这种法理智慧正是当代中国所呼吁的,所迫切需要的,并令我们每一个人深信不疑:这种大智慧,中国会有的。

西窗法雨读后感 篇3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读《西窗法雨》有感

温国鹏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我们心中,法学从来就是厚重的,法学著作似乎也常以一贯的严谨示人,以至于我们不得不正襟危坐地捧读,所以,在一次很偶然的机会读到这本《西窗法雨》时,才会让人心里一动:原来,我们的法律也可以如此生动。

作者用一种亲切家常的语气,以平和幽默的手法将西方的法律文化娓娓道来,似乎不沾半点烟尘,平淡的就像是在向我们讲述邻家趣事。在小幽默中溶入大智慧,在小事情中溶入**里。当我们的眼睛扫过那薄薄的书册,思绪也随着作者的指引飘忽起来,似羚羊挂角,了无痕迹,但是,合上书本,却有一种淡淡的感悟在心头,虽然只是蜻蜓点水的一点,却让我们在不知不觉中领略到了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

第一次,我们如此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冰冷的规范,不仅仅是一条条死板的条文,法律是我们身边一个个鲜活的面孔,是这些鲜活的面孔构成的社会生活,是这些社会生活中体现出来的人类的高超智慧。作者给我们讲**旁边的法院 、讲**的承诺 、讲道德的法律强制 、讲隐含的法律规则 、讲正义的自然性质等这一切,只是为了和读者一起培养反省的能力 ,引导我们形成对法律与道德的最深层次思考, 既然我们喜欢上了法治,假设一下人性的不完善或许就是必要的 ,让我们能对法律的作用有一个起码的认识, 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 .

以史为鉴,可知兴亡。广泛征集的目的不是为了笑和骂,而是为了让过去为现在服务;妙笔生花的初衷也不是为了卖弄文采,而是为了西为中用。虽然作者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在作者刻意为我们营造的轻松氛围里,我们随着他的笔尖的指引在法律的智慧天地里畅游了一圈,享受了智慧的乐趣,感受了法律的魅力,最终,却依然是要回到我们的现实。轻松奔放的话语唤醒了我们强烈的责任感。我们应该做的是从这篇轻松的文章中读出沉重的法律,以及当代共和国法官的使命!

曾经,先贤们把一条条枯燥的法律条文书写成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用以给我们解释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公正、什么是权利。今天,我们依然在重复着他们曾经的努力,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播撒在古老的神州大地上,在田间地头的奔走中、在乡村社区的普法里,展示共和国法官对人民司法的虔诚、对三个至上的坚守,把一次次微弱的努力化成法律的春雨,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捍卫一个法律人必须捍卫的普世价值!的确,时代在变化,法律在发展,但是,那些永恒的价值追求却依然是法官心中最柔软的存在,就像高高矗立的灯塔一样,指引着一代代人民法官前行的方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古老的中国突然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激情,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展示中华民族的潜力的时候,当我们的民众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毫不掩饰地展现自己对法律的渴望、对公正的渴求的时候,作为法官,我们不仅要能反观中国法治的过去、审视中国法治的今天,更应该去思考中国社会的规矩与方圆;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让它更加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西窗法雨》的潇潇声中获得一份灵感,在乡土中国的大画卷上描绘出法治中国的水墨画,这是时代赋予人民法官的使命!

西窗法雨读后感 篇4

浙江大学2011-2012学年春夏学期《法学基础》期末读书报告

思索中前行

——《西窗法雨》读书心得

*** 李卓工科试验班(信息)

【摘要】法学大师刘星在《西窗法雨》[1]一书中,为我们开了一扇“西窗”,窗外下的是“法雨”,雨不大,但总会有那么几滴洒落在我们面庞上,让我们感到沁人心脾,并为之深思。不正当的法律该不该遵守?法治的天平是否也需要人治的砝码?

死刑到底该不该废除?在一个个问题的思索中,我们明确前进的方向。

【关键词】西窗法雨、恶法、人治、死刑存废

当苏格拉底[2]放弃越狱的机会,慎重地遵守雅典荒谬而不正当的法律饮毒而死时,这位哲人的抉择,让他的学生震撼,让千年来一代代人惊叹思索,也让我思索,不正当的法律该不该遵守?

当在以“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治英国,乔治[3]的律师玩着“禁区附近”和“禁区里”的文字游戏,让帕克法官左右为难时,又投射出多少案件中法官的为难?是否法治的天平也需要人治的砝码?

当希腊的帕帕多普勒斯律师[4]以慈善家的外表害死8位老人,被判处8次死刑,而荷兰的杀人狂杀害多名儿童后却只判处终身监禁时,死刑的废存,对杀人犯是否也应当秉承人道主义精神,又成为了多少年来人们探讨的热点。

……一个个简短的小故事,法学大师刘星用自己绝妙的文学功底,将“法律”与“文学”,两个看似关联不大的领域联系在了一起。开一扇“西窗”,窗外是西方世界的鲜花绿草,窗外落下的是“法雨”,雨虽不大,但在法律的雨露滋润下,西方世界的鲜花绿草更显明艳青翠。我们在屋内,搬一张藤椅,静坐窗边,透过窗沿观窗外淅淅沥沥的小雨,时不时有几滴小雨洒进窗来,或是溅落我们的衣衫,或是散落我们的面庞,与西方世界一窗之隔,我们也体会着那种清凉与沁人心脾,法的理念能勾起我们种种思考。

法律必须遵守

开篇的第一个故事便能引发我们的深思。苏格拉底这样一位伟大的这人,就

1如此“冤死”狱中,尽管作为苏格拉底自己而言,他愿意遵守雅典的法律来处死自己,但无论是作为他的学生,或者两千多年后的我们这些后人,依然为其感到愤懑与不平。雅典城邦的法律是如此的迂腐甚至不合理,以至于成为强权控制或奴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工具。这样的不正当的法律到底应当遵守吗?

除此之外,1846年,向来老实憨厚的英国烟草批发商乌德诺[5]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批发出售了大量的掺假烟草,被处以刑事处罚。可以说我们都会认为乌德诺是很冤枉的,因为一来他没有掺假的目的和倾向,二来法律上也没有要求批发商需要在进货时对产品进行严格的化学检验,可以说在这起案件中乌德诺毫无过错。这样毫无过错也应当处以刑罚这样严格的法律制裁吗?

严格遵守法律才能减少犯罪

《西窗法雨》将这样的问题给我们引出,却将问题的答案留给我们自己思考。在我看来,上面的问题都应当是肯定的。法律必须遵守。

就苏格拉底而言,正如苏格拉底自己所说,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但越狱是否公正?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和工具。工具伤害工具的时用者是不可避免的。正如一把菜刀可以切菜,但也同时可能切伤自己的手,难道因为担心会切到自己的手,就不切菜做饭了吗?

同样的,如果因为害怕有冤假错判,就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罚,或是违反法律规定,必然会有真正不法的分子借这样案例的契机进行不法行为。

这让我想到了另一本书《洞穴奇案》[6],在我看来,那几个吃掉另一个人的人,也是应当受到处罚的。无论他们所处的环境如何,也无论他们如何与人类社会隔绝,他们都是人,违犯了法律。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尽管在道德上可能有所不足,但法律毕竟是法律,如果不强制、严格地执行必然动摇其权威与根基。

如果裁决说这是一种非社会条件下的行为,不判处死刑,那么有人就有可能创造这样的环境,以达到其犯罪不受法律制裁的目的。

同样,对于烟草批发商的案件,也只有这样惩罚了乌德诺后,全国众多的批发商们才会引以为戒,小心谨慎地检查所进的货品,才不会有人今后故意操作假货却装作无意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更加有利于消费者。

善良违法

当然,遵守法律并不意味着我们都同意法律。法律也是人制定的,也会有缺点。但是,我们应该采取正确和适当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是盲目地违背它。

善良违法[7]是一个叫亨利诺索的西方人提出,它用以表示以理智、非暴力的手段,对不公平的法律予以不理会,但违法者也要接受法律的惩罚的行为。正如威尔士的公民集体抗议缴纳电视费收看英格兰的节目,表示宁愿接受惩罚也不缴纳这样的费用。这种侵犯行为是非暴力的。威尔士公民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让政府或相关部门意识到自己政策的不合理,并做出了相应的改变。

与此对比,仍就苏格拉底的问题,我认为,对苏格拉底而言,最好的方式不是仅仅饮毒而死,而是运用善意违法的方式,愿意接受饮毒而死的制裁的同时,在死前表达出雅典这样一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这样才是既不违法,又能对法律进程起到推进作用。

法治也需要人治

对于“禁区附近”与“禁区里”的文字游戏案件,给我的最大启发是法治也需要人治,因为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法律的实施对象也是人,法律的正确执行也必然不能脱离人而存在。

法律的不完善性

法治需要人治的一方面原因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性。这种不完善不是立法机关的疏忽或能力不足,而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和事物的本质属性。当然,没有完美的人,也没有完美的法律。法律制定者不可能考虑所有方面,无论是时间、空间还是文字。

特别是从时间的角度看,随着时间的发展,必然会有更多的新事物,也会有相应的法律要求,所以法律永远不会完善,因为在新事物出现之前,没有人会想到用什么样的规定来规范相应的行为。比如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异军突起”,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能根据时代的变化,能做出相应的改变,能不断地修订法律。有人钻完法律漏洞后,可以及时弥补相应的法律漏洞,让法律及时完善。

这一点上是需要人治的协助的。

法律需要“区别”

法治需要人治的另外一个原因,我认为是法律条款规定的只是一个准则,细致到事件的不同需要人的判断与协助,来发现不同案件在同一条款下的“区别”。

《西窗法雨》里有这么一个案例,说的是法官们判案时都会参考以前的类似案例的判定方式,“按老规矩办”。有一次有个妇女[8]在家接到自己的丈夫和4个孩子出车祸的电话后赶往医院,看到亲人的惨状,精神备受打击,在状告肇事者时,除了要求赔偿直接损失外,还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在以往的车祸案子中,受害者家属都收到了高额的精神赔偿,但判断此案的法官细致的发现了这件案子

与以往的区别:同样是目睹惨状,但以前的案子大都是当场目睹,而这件案子中的妇女是2小时后才目睹,显然精神损失不能有以前的案件中家属那么多,故驳回了其高额的精神赔偿请求。

从这样一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只有依靠法官对不同案件的分析,才能做出正确公正的判断。这正如很多的法律条款规定违反某项条款的人判处“x年以上,x年一下有期徒刑”等,具体判处几年的刑罚,则需要法官来“区别”

死刑的存废

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刘星教授在《西窗法雨》一书中提到的不多,但却是我较为关注、感兴趣的一个问题。

因为许多西方国家没有死刑,所以没有死刑一定有原因。一开始,我认为是因为死刑太残忍了,不能给犯人一个自我改造的机会。而读了《西窗法雨》中关于死刑的短文后,我有了更深的理解。死刑的存废是一个人道主义的问题。

杀人并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不人道的,凶手做了不人道的事。但是如果杀人就要偿命,用一种法律的方式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就人道吗?死刑不是用一种和犯人一样的不正当的方式去处理一件事?

这样的人杀人,杀人的人被别人杀,难道不是恶性循环吗?

国际上有很多国家存在死刑,也有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当然也有废除了又恢复的。但从整体趋势上来看,废除死刑的国家是越来越多了。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趋势呢?

或者说我们中国是否也应该废除死刑呢?

当然,赞成废除死刑的人可以提出各种理由,反对废除死刑的人也可以提出各种辩护,因为世界上的一切都没有绝对的是非。但是,在我看来,废除死刑是一种趋势,是人类道德水平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根据我国现在的情况,自然是不能废除的。

在现阶段,我国的国民素质普遍不高,精神文化水平还与很多国家存在差距,如果废除了死刑,无疑是极大地降低了法律惩罚的力度。因为无论是怎样的刑罚,哪怕是无期徒刑,表现好的话都是能减少刑期的。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则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

极大降低了法律的惩罚力度无疑减小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会导致更多的犯罪。但是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精神文明也能随之提高,当精神文明达到一定的高度后,则需要废除死刑了,因为要让人们更有人道主义精神,不去杀人,首先法律层面上就不能以这种不人道的方式去进行。

然而要达到这样一个高度的精神文明水平,还是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的,要实现死刑真正可靠地废除,还需要我国在物质与精神上更长久的发展。

《西窗法雨》是难得的一本让我读多了不生厌的书籍,它不同于其他很多法学书籍,一个个故事写得清新自然,没有法学概念的枯燥,读起来甚是轻松,而更多的是抛砖引玉般地引出一个个问题,让我们能够思考借鉴西方法学,将其与中国法学思想对比,在这种思考中得到前行的方向。

最后我想引用著名文学评论家黄树森先生对《西窗法雨》的评价:“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

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西窗法雨》正是这样的一种洗礼与淋浴,浸浴一身西方法学的智慧,笃定地前行。

注释:[1]刘星.西窗法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苏格拉底的慎重.西窗法雨p1

[3] 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西窗法雨p5

[4] 死刑的存废.西窗法雨p27

[5] 没有过错的犯罪.西窗法雨p125

[6] 萨伯(suber, p) [美].陈福勇张世泰译.洞穴奇案.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7] 善良违法.西窗法雨p29

[8] “区别”的技术.西窗法雨p71

西窗法雨读后感 篇5

大一刚进入法学院,我们开始接触法理学习,老师向我们推荐了许多书加深理解,但其中我完全坚持读到底并且再读又有新收获,甚至爱不释手的是2002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中山大学教授程文超评价此书说:“ 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

对于法律学习者来说,最大的无奈是做了法律和道德的单一选择。无论他们选择哪一个,都是对灵魂的背叛,无论是对良心的背叛还是对正义的背叛。这是对于那些过于感性的人来说的,在道德与法律的夹缝中生存,却不能游刃有余。然而,对于大多数理性的人来说,学习法律的价值在于寻求法律与道德的平衡!

我很坦诚地说自己是一个过于感性的人,就仿佛我明知樱花很美,却仍然会对它不屑一顾甚至是讨厌。当我恨一样东西的时候便会失去理智地恨有关这样东西的一切,就仿佛樱花之于日本。恨一个民族,也恨一朵花,这是花灾吗?

其实,历史的记忆不是为了仇恨的延续,宽容不等于背叛,不承认不能抹去樱花的美丽。

一场理性与感性的厮杀,当理性一次又一次败北时,我仍徘徊于感性的边缘,这样的坚守是否是一场错误?我该何去何从?

翻开《西窗法雨》,一口气看完《苏格垃底的慎重》,我最先的情感是无法接受苏格垃底的选择。这种慎重是否在维**律的尊严与权威?这让我想到“米兰达警告”,明知法律存在实体不公,却要抛弃法律的个体正义去维**律的程序正义,那么,身为法律人则更应该理智地看问题,将道德与法律分开,否则将深陷在情与理中不能自拔。

那么,法律道德化是法律的倒退还是升华?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却宁愿去信奉“以暴制暴”的原则,但是,如果用一种暴力去打击另一种暴力能为我的情感所接受的话,为什么我就不能接受用生命去维护正义?哪怕这种正义并不见得完善。

如果“以暴制暴”能让我们得到一种情感的宣泄和对现实不满的快慰的话,那么苏格垃底的选择则是一种殉道,理性地说,那是一种伟大的震撼!正如任何河流或山脉都需要白骨的堆积,任何探索正义的道路都需要牺牲鲜血和生命!我们这些学法的人是否更应该对苏格垃底的选择肃然起敬?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下面这个故事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讲述了一个叫乔治的青年闯入皇家机场内游玩而被起诉的案例。当所有人都认为对乔治的起诉毫无转机的时候,乔治的律师却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这样的理由成功地钻了法律的空子,他认为乔治进入了禁区,并没有违反《官方机密条例》“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为。。。。。。”的规定。

起初在我看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不过是这个律师玩的一个文字游戏,纯属诡辩。如果这也算人的一种智慧,那么就纯属“混蛋智慧”和“无赖智慧”了,显得法律很白痴,法官很弱智,而那个律师要么是哗众取宠借以挑战法律漏洞来炒作自己,要么就是个无赖!作为律师,究竟是千方百计打赢官司?

还是更应当心存一种对正义,对法律的敬畏?这是一个职业问题还是一个道德问题?然而,我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的缺陷所造成的漏洞和潜在危机,使立法者更加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

如果一切都不能完美地作为其潜在危机的借口,那么有什么必要信任甚至相信法律呢?而立法者又怎配称为精英?

《西窗法雨》讲述了很多法治于人治所体现的优越性,而且从西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同中国法律做了比较,甚至是提出一种前瞻性建议。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中国的法律正在从人治中逐渐走出,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因为这样的时代赋予我们这样的使命!

作为一个文科学生,我们过驱使感性的。在浪漫主义的驱使下,我们无法回到现实,一直在成长的路上徘徊。然而,我们需要看到的不再是个人主义,而是公平。当两者之间出现矛盾时,我们应该随时调整到的和法律的权重,把损害降到最低,甚至为此牺牲一些东西。

1102 查丹 ***

西窗法雨读后感 篇6

又如《政府旁边的法院》,也使我受益匪浅。我以前一直认为政府是离我们人民群众最近最直接的机关,也是权力最大的实权机关。因而在我的意识中法院实际隶属于政府,也是为政府服务的。在书中,刘星老师讲到“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这两种概念。在我们国家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不就是前者占主导吗?法院是政府的,成为政府的铁杆助手。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随着我们国家向西方民主建设的学习完善,“政府旁边的法院”才得以出现,法院成为切实监督政府为人民的工具,政府与法院相邻,反应了两者的地位的相互平等,也是相互独立。这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权乱权。才能更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工作。书中详细举了美国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最后用“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

其实,法律离我们很近,并且不只是那些条文,是我们的教育过于教条化,把法律肤浅化了。刘星老师说,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总是与诸如学校、公司、医院、俱乐部以及这单位那单位之类的社会组织规则联系再一起的。我们最关心的往往就是这类规则,而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正因为如此,有些西方法学家将实际生活中的日常行为规则叫做“活的法律”。他们认为,这种“法律”才是人们应给予首要关注的法律,它们对人的影响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这些文字让我欣喜,因为从其中我真正感受到了公民利益为首位的理念,感慨还有人能透过法律看现实。法律应该是活的,并且不仅活在生活中,更应该活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

总而言之,《西窗法雨》以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上一篇:体育课后作文5篇

下一篇:借钱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