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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通知

发表时间:2024-03-08

统计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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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通知 篇1

2017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日期均定为10月22日(星期日)。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 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14:00—16: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 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统计工作实务

(注: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 9:00—12:00 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

(注:高级资格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

统计通知 篇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0)5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极计划单列市上一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的规定,省法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9相关统计数据,现将有关数据印发,并请转发基层法院,供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元

2、全省农村居民纯收入4,462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4,141元5、2009职工平均工资23,191元6、2009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由于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改革,一是今年统计数据发布时间延后,故从2010年6月1日适用2009统计数据。二是省统计局目前不能准确提供按国民经济中类行业分组的平均工资数据。三是出现公布的2009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川高法民一(2009)6号文确定的“2008职工平均工资”,但根据《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仍应按今年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相关统计数据执行。

各级法院在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建议等,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附:四川省2009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项目2009平均工资(元)

(一)农、林、牧、渔业17,572元

(二)采矿业24,000元

(三)制造业19,702元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0,618元

(五)建筑业18,871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7,813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0,103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18,275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16,249元

(十)金融业50,546元

(十一)房地产业20,167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0,523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址勘查43,973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9,807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4,764元

(十六)教育29,161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2,417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819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80元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2009统计数据通知

抄:四川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0年6月1日印发

统计通知 篇3

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中国大学生就业》是由教育部主管,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主办,全国唯一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指导与服务的专业性刊物,中国知网(CNKI)和万方数据全文收录期刊。

杂志将进行全面改版,上半月为综合版、下半月为理论研究版,深度解读国家相关就业政策、总结先进就业经验、大力宣传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加强理论研究,增强工具性和指导性,力求更加贴近高校就业工作。现将征订办法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20《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为半月刊,大16开,64页彩色印刷,每期定价6.80元,全年定价为163.20元(含邮寄费)。

2、各高校分管就业工作的领导要对《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征订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提出明确要求,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和辅导员要力争做到杂志人手一册,各班级也视情况力求做到每班订阅一本杂志,切实把征订工作落到实处。

3、请各校在12月10日前将回执传真至《中国大学生就业》编辑部,并于12月20日前将订刊款汇至我中心。

传真电话:010―82332986,82335919,82335145

E-mail:wangdacheng@vip.或zgdxsjy@

(此单可以复印,请传真至本刊010―82332986,82335919,82335145)

收款人:《中国大学生就业》编辑部      邮政编码:100191

统计通知 篇4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度国别和区域研究有关工作的通知,下面是通知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对于服务国家战略和外交大局,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我部亦将其列入20工作要点。为深入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全面覆盖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的统筹,将国别和区域研究纳入本地教育对外开放全局中予以规划,参照《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建设指引(试行)》(附件1,简称《指引》),围绕国家和本地对外战略需求,组织指导有条件的地方高等学校设立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指导所属高等学校设立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

各高等学校要结合自身发展需要,按照本校教育国际化战略规划,整合校内资源,发挥人才优势,参照《指引》设立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注重加强对空白和国家战略急需国别和区域的.研究。

为加快提升国别和区域研究水平,推进国别研究全覆盖,我部将对符合《指引》第二章要求的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进行备案。备案范围包括高等学校已有从事国别和区域研究的机构和新设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备案后,高等学校要按照《指引》不断加大投入,加强研究中心建设。今后,我部将主要面向备案的研究中心发布课题,通过课题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推进研究中心发展。

1.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部属各高等学校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国别和区域研究相关工作,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

2.汇总材料,统一报送。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汇总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备案材料(附件2),填写汇总表(附件3)并统一报送。部属各高等学校直接报送。

请于年3月20日前将备案材料纸质版报送我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并将相应电子版发送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秘书处邮箱。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秘书处设在北京语言大学,协助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综合协调、组织学术评议、牵头信息建设等工作。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北京语言大学新综合楼A座9层904室

统计通知 篇5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2010年06月25日 星期五 07:08 P.M.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0)5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极计划单列市上一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的规定,省法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9相关统计数据,现将有关数据印发,并请转发基层法院,供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元

2、全省农村居民纯收入4,462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4,141元5、2009职工平均工资23,191元

四川省2010年-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2010年05月11日 星期二 09:59 A.M.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陈四虎律师【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谢谢】

一、本数据适用有效期【川高法民一[2010]5号】:

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二、四川省上一【2009】各项指数【川高法民一[2010]5号】: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元(200812633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62元(20084121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20089679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141元(20083128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3191元(200824725元)

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200824691元)

三、死亡赔偿金(《人损解释》No29):

城镇居民:按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13904元/年×20年=278080元

B 年龄60岁≤X≤75岁13904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13904元/年×5年=6952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4462元/年×20年=892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4462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4462元/年×5年=22310元

四、丧葬费(《人损解释》No27):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3191元/年÷2=11595.5元

五、残疾赔偿金(《人损解释》No25):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六、误工费:(《人损解释》No20):

月工资=23191元/年÷12月=1932.58元/月

日工资=1932.58元/月÷21.75日=88.85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

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人损解释》No2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八、交通费(《人损解释》No22)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损解释》No23):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十、营养费(《人损解释》No24)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损解释》No28)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10857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1085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10857元/年× 5年=54285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4141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4141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4141元/年×5年=20705元

根据【川高法民一[2010]5号】最新修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1〕1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0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6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140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68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9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6,952元6、2010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件使用,不得外传。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特此通知。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四川省2010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项目

2010平均工资(元)

经济类

(一)国有单位职工 37,502

(二)城镇集体单位职工 23,645

(三)内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职工 27,345

(四)私营单位职工 18,316

行业类

(一)农、林、牧、渔业 20,076

(二)采矿业 26,090

(三)制造业 22,873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686

(五)建筑业 21,538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092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922

(八)批发和零售业 20,346

(九)住宿和餐饮业 18,232

(十)金融业 59,167

(十一)房地产业 23,469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123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8,851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472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624

(十六)教育 34,122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8,477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232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6,215

统计通知 篇6

(一)认真组织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尽早安排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加大报名的.宣传力度,适当延长报名时间。全国统计考试办公室(全国统考办)将在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适时发布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信息,请各地考办相关同志注意浏览并告知考生,各地现场资格审查和缴费工作须在7月15日前完成。

(二)及时、准确上报考试信息

各地需按时完成网上初审和现场终审工作。6月20日前将现场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和地点报送省统计考办,7月1日前完成网上初审工作,7月22日前将考试相关材料报送省统计考办(各地预留1张报考人员一寸白底彩照,待考生考试合格后用)。

(三)严肃考风考纪,加大监督力度

各地在现场资格审查时,必须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根据相关考试文件规定,省统计局将在报名结束和考试前后对各地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进行抽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通过考试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考风考纪是考试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考试成绩真实有效的关键。要加大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强化考试管理和保密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试纪律,落实考试管理工作责任制,确保考试各个环节工作的顺利进行。

统计通知 篇7

要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主体作用,广泛听取教师的意见建议,合理引导教师预期。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建立投诉机制,打通教师维权渠道。严格落实退休人员不得评职称的规定,防止退休前突击评定职称。严厉查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日常考核和聘后管理,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建立退出机制,实现能上能下。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共同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早部署、早开展,共同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各项工作,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年底前报两部备案。各地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督查。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两部报告。

统计通知 篇8

根据省市有关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教学实际,现就2017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本市教育系统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委托评审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经教学能力水平考核合格,并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到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一级教师资格;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一级教师资格;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二级教师资格;

4.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二级教师资格。

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工作年限符合要求的,可参加相应档次的职称评审。

1.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按《丽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规定执行。

2.中专教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按《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浙人专﹝﹞147号)有关规定执行。教育管理职务评审对象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中小学校中所在岗位不能纳入其他职称系列评审的工作人员,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5。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但对学时(分)暂不作具体要求,普通话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教师资格不作要求。

3.各系列之间原则上可以转评,申报者必须以现从事的主要工作量2/3以上为准,且在此岗位一年以上方可转评,转评次年才能晋升。申报人的申报学科须与所教课程相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4.德育学科教师职称申报范围。对取得教管本科学历并承担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且长期从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教育教学人员(即获得过市级优秀班主任、明星班主任、师德楷模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中层以上干部、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心理健康专职教师、德育课教师、担任以上班主任工作的教师);或取得本科学历并承担德育工作任务的在职在聘市德育新秀、德育带头人、德育名师,可参加德育学科教师职称评审。参评对象必须有育人的“典型事迹”。

统计通知 篇9

重点党报党刊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桥梁,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纽带。重点党报党刊作为党的重要宣传舆论阵地,承载着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形成积极向上、团结和谐的主导舆论的职责。认真做好重点党报党刊发行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广大党员、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度〈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行工作的通知》(厅字15号)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乡的实际,现就认真做好我乡20重点党报党刊发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重点党报党刊发行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

重点党报党刊作为党的重要舆论阵地,肩负着宣传党的政策、传播信息、统一思想、凝聚力量、鼓舞斗志的重要职责,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单位要正确领会、全面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做好重点党报党刊发行工作的.政治意义,切实把重点党报党刊发行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来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全面完成征订任务,努力把20度重点党报党刊发行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单位要迅速充实和调整重点党报党刊发行工作领导小组,并报乡重点党报党刊发行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明确订阅范围,分解订阅指标,落实订阅经费,把征订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一)明确订阅范围。我乡重点党报党刊的订阅范围是:《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广西日报》、《当代广西》和《右江日报》(简称“五报二刊”)。根据我乡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应订阅党报党刊至少人手一报一刊。

(二)落实订阅经费。为确保重点党报党刊订阅经费的落实,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可使用行政事业费、职工书报费及宣传费、工会费等订阅重点党报党刊。凡未完成重点党报党刊发行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不得用公款订阅其它报刊。

三、正确处理重点党报党刊与一般党报党刊、专业报刊及其它报刊的关系,坚定制止报刊发行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重点党报党刊具有一般党报党刊、专业报刊及其它报刊无可比拟的特殊地位和重要的政治意义。重点党报党刊的发行,有明确的订阅范围和明确的订阅数量,是为了扩大党的机关报刊的覆盖面,让党中央的声音传遍千家万户、让党的正确决策尽快变为千百万人的自觉行动,目的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取利益,不是乱摊派行为。要理直气壮地把重点党报党刊的征订发行工作放在首位,不能把重点党报党刊与一般部门报刊等同起来,不能把给重点党刊下发指标看成是摊派。

在报刊征订工作中,要坚决制止各种不正之风。除重点党报党刊外,任何部门任何行业不得利用任何形式向基层单位强行摊派专业报刊和其它报刊征订任务;不准利用高额回扣、发放贵重礼品、用专版报道做交易等手段搞发行;不准借助行政权力下达硬性征订指标,不得利用部门职权强行扣款征订;不许将征订本部门行为所办报刊的数量作为评先选优、达标升级的条件;不得以年检、年审、办证等附加条件强迫征订。

征订工作全面启动后,各部门各单位重点党报党刊发行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征订工作进行认真督促检查落实。并在11月25日前把征订名单报到乡党委办公室。

统计通知 篇10

东海县山左口乡统计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镇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有计划按步骤进行,并达到检查的效果,特制定本方案。

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1日-6月8日)

1、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由镇长张勇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党委委员姜卉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政府科员黄瑶瑶担任办公室主任并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2、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制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

3、组织收听、收看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动员大会,部署本乡镇、本部门统计执法工作。

4、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悬挂宣传条幅等媒介,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5、向社会公布本乡镇、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有关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二)自查阶段(6月9日-6月20日)

严格按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东统发„2010‟11号文件要求,针对影响本乡镇、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制定本

乡镇、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工作方案,并制定情况汇总表及自查表。查出问题后认真整改,并及时上报自查情况。

(三)检查结果处理阶段(9月)

检查结束后,及时汇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在统计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建议和意见。

自查内容

1、否配有分工明确的统计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统计人员是否保持相对稳定,统计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2、是否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或基础档案、数据库)和统计台帐,统计电子台帐是否按要求使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数据是否做到“三个一致”,即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一致、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一致、统计报表和原始记录一致。

3、统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情况,是否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装订成册,整理归档;编制的报表是否全面,是否加盖公章、领导签字和制表人签字等。

3、检查2008年以来是否出现下述统计违法违规行为:①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② 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③ 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④ 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非法干预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⑤ 不建立健全企业统计制度,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⑥ 统计人员不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4、2008年以来数据质量情况:(1)规模以上工业产值;(2);

粮食产量;(3)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4)城乡居民收入;(5)价格指数;(6)节能减排等,上报数与原始基础数据是否相符,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5、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情况:(1)贯彻执行农业普查方案、制度执行情况;(2)有无以核查、衔接名义或其他方法修改农业普查入户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结果的做法;(3)有无强令、授意基层普查人员伪造、篡改清查数据。

6、利用统计数据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况,以及统计工作中的经验做法。

东海县山左口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一:

东海县山左口乡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

填报日期:2010年月日

统计通知 篇1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0年6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3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合法有效的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条 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价)增加的,且履行了约定的或规定的报批、审查程序,承包人与发包人就中标合同的内容协商作了修订和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当事人对发生变化部分的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四条 有证据证明设计、施工、监理或业主方在设计变更、工程量(价)增加等合同内容变更中有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情况的,人民法院对虚假部分的内容不予认可,并不得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五条 合同中约定了以第三方审价或者审计确定的造价作为付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款结算的情况进行审价或审计,并以第三方确定的造价作为判决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通过审计查验完成的工程量的,经审计确认的有关工程量的签证记录可以作为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具有证明力,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作为双方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